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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资阳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案

以案释法

普法强基

典型案例⑧

 

严禁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定底线,擅自违规操作,将面临取消网签资格、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期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共筑市场防线。

 

 

 

基本案情

 

 

经调查,资阳某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与委托人方某签订了《中介代理合同》,委托出售方某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小区的房屋,但此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应当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鉴于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在市城管局立案之前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改正,其情形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以此为例向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房源权属核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从业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虽说此次享受了“首违不罚”的法律“红利”,但是已经背上了案底记录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奉劝全体从业机构及人员要引以为戒,强化法治意识,严格落实房源核验制度。

房产经纪监管和执法部门始终将会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温馨提示

 

 

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务必要认真核查委托房源权属证明,严禁代理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房屋的经纪服务,不得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红线。签约前需核验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告知义务,规范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请恪守行业准则,诚信合规经营,共同营造房产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END
 
 

 

 

 

 

来源: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编辑:罗璇

校对:李丽君  罗兰花  审核:吴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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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道[SHEN.X.S) LV14 三贤七品
    2楼
    值得注意一下
    3-16 15:44 ·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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